Google 翻译生成的粗略草稿,质量较低。术语依照术语表,但句子可能有误;之后会由仔细的译文取代。
2. Theorems
从现在开始,如果A是关系,我们就写not(A)而不是¬A。如果A和B是关系,我们应该写“(A)或(B)”而不是∨AB,并且写(A)⇒(B)而不是⇒AB。 有时我们将省略括号。在每种情况下,读者都能够毫无困难地确定考虑组装。
1. 公理
我们已经看到了理论T中的具体符号确定项和关系。对于构造T,我们进行如下操作:
(1) 首先我们在T中记下关系的某个数;这些被称为 T 的*显式公理*。显式公理中出现的字母称为 T 的*常数*。
(2) 我们制定一个或多个规则[^1],称为T的*概形*,它必须具有以下属性: (a) 这样的规则R的应用在T中提供关系; (b) 如果T中T是项,x是字母,并且由应用概形R构造的T中R是关系,则关系 (T∣x)R也可以由应用R构造。
在我们设想的所有情况下,验证这些条件总是很容易的。
由T的应用概形构造的每个关系称为T的*隐式公理*。
直观上,公理要么代表不言而喻的断言,要么代表人们希望从中得出推论的假设。这些常量表示明确定义的对象,显式公理所表达的属性应该为真。另一方面,如果字母x不是一个常数,则代表一个完全未确定的对象;如果通过公理假设对象x的性质为真,则该公理必然是隐式的,因此性质对于任何对象T都保持为真。
2. Proofs
理论T中的*示范性文本*包括:
(1) T中关系和项的辅助形成构造。
(2)*T中的*证明,即T中关系的序列出现在辅助形成构造中,使得对于序列中的每个关系R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1)R是T的显式公理。
(a2)R是将T的概形应用到项或关系的结果,这些项或关系出现在辅助形成构造中。
(b) 序列中有两个关系、S、T位于R之前,使得T为S⇒R。
¶ T 中的 定理 是关系 ,它出现在 T 中的证明中。
因此,这个概念本质上取决于所考虑的理论在描述时的状态。 A relation in a theory T becomes a theorem in T when one succeeds in inserting it into a proof in T. 说T中的关系“不是T中的定理”不能,无论T理论的发展阶段如何,都没有任何意义。
T中的定理也称为“T中的*true*关系”(或“命题”、“引理”、“推论”等)。令T中的R为关系,x为字母,T中的T项;如果(T∣x)R在T中是定理,则T被认为是T中的*满足关系*R(或者是*R的*解),当考虑R时如x中的关系。
¶ 如果 T 中的否定为定理,则关系在 T 中被称为“假”。当一个人写出关系时,T 理论就被称为“矛盾”,而关系在 T 中既正确又错误。
在这里,我们再次处理概念,这取决于理论的特定发展状态。读者应该提防这种混淆(不幸的是,字“假”的直观含义暗示了这一点),即相信一旦证明关系R在T中为假,就可以确定R在T中“不为真”(严格来说,这个短语*在数学中*没有精确的含义,因为我们有上面已经说过了)。
¶ 接下来我们将给出元数学判据,称为*演绎判据*,这将使我们能够缩短证明。这些判据将由字母 C 后跟数表示。
C1(*三段论*)。 令A和B在理论T中为关系。如果A和A⇒B在T中是定理,那么B在T中是定理。
Let R1, R2, ..., Rn be a proof in T in which A appears, and let S1, S2, ..., Sp be a proof in T in which A⇒B appears. 显然,R1,R2,...,Rn,S1,S2,...,Sp在T中是证明,其中A和A⇒B都出现了。 因此
R1,R2,…,Rn,S1,S2,…,Sp,B
是T中的证明,因此B是T中的定理。
3. 代换理论
设T是一个理论,A1,A2,...,An是其显式公理,x是一个字母,T项是T。令(T∣x)T为符号和概形与T相同的理论,其显式公理为(T∣x)A1,(T∣x)A2,...,(T∣x)An。
C2。 令A为理论T中的定理,令T为T的项,令x为字母。那么理论上(T∣x)T中(T∣x)A就是定理。
将A出现的T中的R1、R2、…、Rn设为证明。考虑序列(T∣x)R1、(T∣x)R2、...、(T∣x)Rn,由于 CF8 (§ 1, no. 4),它是 T 中关系的序列。我们将证明这个序列在理论(T∣x)T中是证明;这将确立标准。如果Rk是T的隐式公理,那么(T∣x)Rk又是T(no. 1)的隐式公理,因此也是(T/x)T的隐式公理。如果Rk是T的显式公理,则(T∣x)Rk是(T∣x)T的显式公理。最后,如果Rk前面有关系、Ri和Rj,其中Rj是Ri⇒Rk,那么(T∣x)Rk前面有(T∣x)Ri和(T∣x)Rj,后者与(T∣x)Ri⇒(T∣x)Rk相同(标准 CS5)。
C3。 令A为理论T的定理,令T为T的项,令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那么 (T∣x)A 就是 T 的定理。
这直接从 C2 得出,因为 x 并不出现在 T 的显式公理中。更具体地,如果T包含没有显式公理,或者如果显式公理包含没有字母,则标准C3适用而在字母x上没有限制。
4. Comparison of theories
如果T的所有符号都是T′的符号,T的所有显式公理是T′中的定理,并且T的概形是概形,则称理论T′比理论T“更强” T′。
C4。 如果理论T′比理论T更强,则T的所有定理都是T′的定理。
令 T 中的 R1、R2、...、Rn 为证明。我们将逐步证明,每个 Ri 都是 T′ 中的定理。假设对于 Rk 之前的关系来说,这是正确的。如果Rk是T的公理,那么它就是T′乘假设的定理。如果Rk前面有关系、Ri和Ri⇒Rk,我们已经知道Ri和Ri⇒Rk在T′中是定理,因此Rk在定理中T′凭借C1。因此,在任何情况下,Rk都是T′中的定理,并且证明是完整的。
如果T和T′两个理论中的一个比另一个更强,则T和T′被称为“等价”。那么T的每个定理都是T′的定理,反之亦然。
C5。 设T为理论,A1、A2、...、An为其显式公理,a1、a2、...、ah为其常量,并令T1、T2、...、Th为项在T。假设
(T1∣a1)(T2∣a2)…(Th∣ah)Ai(fori=1,2,…,n)
在理论T′中是定理,T的符号是T′的符号,T的概形是T′的概形。那么,如果T中A是定理,
(T1∣a1)…(Th∣ah)A
是T′中的定理。
因为T′比理论(T1∣a1)…(Tn∣an)T强,我们可以应用C2和C4。
当我们使用这个过程从T中的定理推出T′中的定理时,我们说*我们是T′中的应用T*的结果。直观上,T的公理表达了a1,a2,...,ah的性质,A表达了性质,即这些公理的推论。如果T′中的对象T1,T2,...,Th具有T的公理所表示的性质,那么它们也有性质A。
\*对于例,在群T的理论中,显式公理包含两个常数G和μ(合成的群和律)。在集合论T′,我们定义两个项:实直线和实数的加法。如果我们在T的显式公理中分别用这些项代替G和μ,我们在T′中得到定理。而且,概形与T、T′的符号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将群理论的结果应用到实数的加法群”。我们说我们已经为集合论中的群理论构建了一个*模型*。 (注由于群的理论比集合论强,所以我们也可以将集合论的结果应用到群的理论。)\*
习题
参见习题为 § 2。
[^1]: For the sake of brevity, these rules are expressed by using the symbols mentioned in § 1, no. 1 (and especially bold-faced italic letters); but it would be easy to avoid the use of these symbols completely 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rules (see § 3, no. 1, note (*) on p.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