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urbaki

Google 翻译生成的粗略草稿,质量较低。术语依照术语表,但句子可能有误;之后会由仔细的译文取代。

2. Theorems

从现在开始,如果AA是关系,我们就写not(AA)而不是¬A\neg A。如果AA和BB是关系,我们应该写“(AA)或(BB)”而不是∨AB\vee AB,并且写(AA)⇒\Rightarrow(BB)而不是⇒AB\Rightarrow AB。 有时我们将省略括号。在每种情况下,读者都能够毫无困难地确定考虑组装。

1. 公理

我们已经看到了理论T\mathscr{T}中的具体符号确定项和关系。对于构造T\mathscr{T},我们进行如下操作:

(1) 首先我们在T\mathscr{T}中记下关系的某个数;这些被称为 T\mathscr{T} 的*显式公理*。显式公理中出现的字母称为 T\mathscr{T} 的*常数*。

(2) 我们制定一个或多个规则[^1],称为T\mathscr{T}的*概形*,它必须具有以下属性: (a) 这样的规则R\mathscr{R}的应用在T\mathscr{T}中提供关系; (b) 如果T\mathscr{T}中TT是项,xx是字母,并且由应用概形R\mathscr{R}构造的T\mathscr{T}中RR是关系,则关系 (T∣x)R(T|x)R也可以由应用R\mathscr{R}构造。

在我们设想的所有情况下,验证这些条件总是很容易的。

由T\mathscr{T}的应用概形构造的每个关系称为T\mathscr{T}的*隐式公理*。

直观上,公理要么代表不言而喻的断言,要么代表人们希望从中得出推论的假设。这些常量表示明确定义的对象,显式公理所表达的属性应该为真。另一方面,如果字母xx不是一个常数,则代表一个完全未确定的对象;如果通过公理假设对象xx的性质为真,则该公理必然是隐式的,因此性质对于任何对象TT都保持为真。

2. Proofs

理论T\mathscr{T}中的*示范性文本*包括:

(1) T\mathscr{T}中关系和项的辅助形成构造。

(2)*T\mathscr{T}中的*证明,即T\mathscr{T}中关系的序列出现在辅助形成构造中,使得对于序列中的每个关系R\mathbf{R}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1_1)R\mathbf{R}是T\mathscr{T}的显式公理。

(a2_2)R\mathbf{R}是将T\mathscr{T}的概形应用到项或关系的结果,这些项或关系出现在辅助形成构造中。

(b) 序列中有两个关系、S\mathbf{S}、T\mathbf{T}位于R\mathbf{R}之前,使得T\mathbf{T}为S⇒R\mathbf{S} \Rightarrow \mathbf{R}。

T\mathscr{T} 中的 定理 是关系 ,它出现在 T\mathscr{T} 中的证明中。

因此,这个概念本质上取决于所考虑的理论在描述时的状态。 A relation in a theory T\mathscr{T} becomes a theorem in T\mathscr{T} when one succeeds in inserting it into a proof in T\mathscr{T}. 说T\mathscr{T}中的关系“不是T\mathscr{T}中的定理”不能,无论T\mathscr{T}理论的发展阶段如何,都没有任何意义。

T\mathscr{T}中的定理也称为“T\mathscr{T}中的*true*关系”(或“命题”、“引理”、“推论”等)。令T\mathscr{T}中的R\mathbf{R}为关系,x\mathbf{x}为字母,T\mathscr{T}中的T\mathbf{T}项;如果(T∣x)R(\mathbf{T}|\mathbf{x})\mathbf{R}在T\mathscr{T}中是定理,则T\mathbf{T}被认为是T\mathscr{T}中的*满足关系*R\mathbf{R}(或者是*R\mathbf{R}的*解),当考虑R\mathbf{R}时如x\mathbf{x}中的关系。

¶ 如果 T\mathscr{T} 中的否定为定理,则关系在 T\mathscr{T} 中被称为“假”。当一个人写出关系时,T\mathscr{T} 理论就被称为“矛盾”,而关系在 T\mathscr{T} 中既正确又错误。

在这里,我们再次处理概念,这取决于理论的特定发展状态。读者应该提防这种混淆(不幸的是,字“假”的直观含义暗示了这一点),即相信一旦证明关系R\mathbf{R}在T\mathscr{T}中为假,就可以确定R\mathbf{R}在T\mathscr{T}中“不为真”(严格来说,这个短语*在数学中*没有精确的含义,因为我们有上面已经说过了)。

¶ 接下来我们将给出元数学判据,称为*演绎判据*,这将使我们能够缩短证明。这些判据将由字母 C 后跟数表示。

C1(*三段论*)。 令A\mathbf{A}和B\mathbf{B}在理论T\mathscr{T}中为关系。如果A\mathbf{A}和A⇒B\mathbf{A} \Rightarrow \mathbf{B}在T\mathscr{T}中是定理,那么B\mathbf{B}在T\mathscr{T}中是定理。

Let R1R_1, R2R_2, ..., RnR_n be a proof in T\mathscr{T} in which AA appears, and let S1S_1, S2S_2, ..., SpS_p be a proof in T\mathscr{T} in which A⇒BA \Rightarrow B appears. 显然,R1R_1,R2R_2,...,RnR_n,S1S_1,S2S_2,...,SpS_p在T\mathscr{T}中是证明,其中AA和A⇒BA \Rightarrow B都出现了。 因此

R1,  R2,  …,  Rn,  S1,  S2,  …,  Sp,  BR_1, \; R_2, \; \ldots, \; R_n, \; S_1, \; S_2, \; \ldots, \; S_p, \; B

是T\mathscr{T}中的证明,因此BB是T\mathscr{T}中的定理。

3. 代换理论

设T\mathscr{T}是一个理论,A1A_1,A2A_2,...,AnA_n是其显式公理,xx是一个字母,TT项是T\mathscr{T}。令(T∣x)T(T|x)\mathscr{T}为符号和概形与T\mathscr{T}相同的理论,其显式公理为(T∣x)A1(T|x)A_1,(T∣x)A2(T|x)A_2,...,(T∣x)An(T|x)A_n。

C2。 令AA为理论T\mathscr{T}中的定理,令TT为T\mathscr{T}的项,令xx为字母。那么理论上(T∣x)T(T|x)\mathscr{T}中(T∣x)A(T|x)A就是定理。

将AA出现的T\mathscr{T}中的R1R_1、R2R_2、…、RnR_n设为证明。考虑序列(T∣x)R1(T|x)R_1、(T∣x)R2(T|x)R_2、...、(T∣x)Rn(T|x)R_n,由于 CF8 (§ 1, no. 4),它是 T\mathscr{T} 中关系的序列。我们将证明这个序列在理论(T∣x)T(T|x)\mathscr{T}中是证明;这将确立标准。如果RkR_k是T\mathscr{T}的隐式公理,那么(T∣x)Rk(T|x)R_k又是T\mathscr{T}(no. 1)的隐式公理,因此也是(T/x)T(T/x)\mathscr{T}的隐式公理。如果RkR_k是T\mathscr{T}的显式公理,则(T∣x)Rk(T|x)R_k是(T∣x)T(T|x)\mathscr{T}的显式公理。最后,如果RkR_k前面有关系、RiR_i和RjR_j,其中RjR_j是Ri⇒RkR_i \Rightarrow R_k,那么(T∣x)Rk(T|x)R_k前面有(T∣x)Ri(T|x)R_i和(T∣x)Rj(T|x)R_j,后者与(T∣x)Ri⇒(T∣x)Rk(T|x)R_i \Rightarrow (T|x)R_k相同(标准 CS5)。

C3。 令AA为理论T\mathscr{T}的定理,令TT为T\mathscr{T}的项,令xx为不是T\mathscr{T}常数的字母。那么 (T∣x)A(T|x)A 就是 T\mathscr{T} 的定理。

这直接从 C2 得出,因为 xx 并不出现在 T\mathscr{T} 的显式公理中。更具体地,如果T\mathscr{T}包含没有显式公理,或者如果显式公理包含没有字母,则标准C3适用而在字母xx上没有限制。

4. Comparison of theories

如果T\mathscr{T}的所有符号都是T′\mathscr{T}'的符号,T\mathscr{T}的所有显式公理是T′\mathscr{T}'中的定理,并且T\mathscr{T}的概形是概形,则称理论T′\mathscr{T}'比理论T\mathscr{T}“更强” T′\mathscr{T}'。

C4。 如果理论T′\mathscr{T}'比理论T\mathscr{T}更强,则T\mathscr{T}的所有定理都是T′\mathscr{T}'的定理。

令 T\mathscr{T} 中的 R1R_1、R2R_2、...、RnR_n 为证明。我们将逐步证明,每个 RiR_i 都是 T′\mathscr{T}' 中的定理。假设对于 RkR_k 之前的关系来说,这是正确的。如果RkR_k是T\mathscr{T}的公理,那么它就是T′\mathscr{T}'乘假设的定理。如果RkR_k前面有关系、RiR_i和Ri⇒RkR_i \Rightarrow R_k,我们已经知道RiR_i和Ri⇒RkR_i \Rightarrow R_k在T′\mathscr{T}'中是定理,因此RkR_k在定理中T′\mathscr{T}'凭借C1。因此,在任何情况下,RkR_k都是T′\mathscr{T}'中的定理,并且证明是完整的。

如果T\mathscr{T}和T′\mathscr{T}'两个理论中的一个比另一个更强,则T\mathscr{T}和T′\mathscr{T}'被称为“等价”。那么T\mathscr{T}的每个定理都是T′\mathscr{T}'的定理,反之亦然。

C5。 设T\mathscr{T}为理论,A1A_1、A2A_2、...、AnA_n为其显式公理,a1a_1、a2a_2、...、aha_h为其常量,并令T1T_1、T2T_2、...、ThT_h为项在T\mathscr{T}。假设

(T1∣a1) (T2∣a2) … (Th∣ah)Ai(fori=1,2,…,n)(T_1|a_1) \, (T_2|a_2) \, \ldots \, (T_h|a_h)A_i \qquad (\text{for} \quad i = 1, 2, \ldots, n)

在理论T′\mathscr{T}'中是定理,T\mathscr{T}的符号是T′\mathscr{T}'的符号,T\mathscr{T}的概形是T′\mathscr{T}'的概形。那么,如果T\mathscr{T}中AA是定理,

(T1∣a1) … (Th∣ah)A(T_1|a_1) \, \ldots \, (T_h|a_h)A

是T′\mathscr{T}'中的定理。

因为T′\mathscr{T}'比理论(T1∣a1)…(Tn∣an)T(T_1|a_1) \ldots (T_n|a_n) \mathscr{T}强,我们可以应用C2和C4。

当我们使用这个过程从T\mathscr{T}中的定理推出T′\mathscr{T}'中的定理时,我们说*我们是T′\mathscr{T}'中的应用T\mathscr{T}*的结果。直观上,T\mathscr{T}的公理表达了a1,a2,...,aha_1, a_2, ..., a_h的性质,AA表达了性质,即这些公理的推论。如果T′\mathscr{T}'中的对象T1,T2,...,ThT_1, T_2, ..., T_h具有T\mathscr{T}的公理所表示的性质,那么它们也有性质AA。

\*对于例,在群T\mathscr{T}的理论中,显式公理包含两个常数G和μ\mu(合成的群和律)。在集合论T′\mathscr{T}',我们定义两个项:实直线和实数的加法。如果我们在T\mathscr{T}的显式公理中分别用这些项代替G和μ\mu,我们在T′\mathscr{T}'中得到定理。而且,概形与T\mathscr{T}、T′\mathscr{T}'的符号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将群理论的结果应用到实数的加法群”。我们说我们已经为集合论中的群理论构建了一个*模型*。 (注由于群的理论比集合论强,所以我们也可以将集合论的结果应用到群的理论。)\*

注 03G7

在C5的假设下,如果T\mathscr{T}理论被证明是矛盾的,T′\mathscr{T}'也是如此。因为如果AA和“不是AA”是T\mathscr{T}中的定理,那么(T1∣a1)…(Th∣ah)A(T_1|a_1) \ldots (T_h|a_h)A和not(T1∣a1)…(Th∣ah)A\mathrm{not}(T_1|a_1) \ldots (T_h|a_h)A是T′\mathscr{T}'中的定理。 \* 对于例,如果群的理论是矛盾的,那么集合论也会是矛盾的。 \

习题

参见习题为 § 2。

[^1]: For the sake of brevity, these rules are expressed by using the symbols mentioned in § 1, no. 1 (and especially bold-faced italic letters); but it would be easy to avoid the use of these symbols completely 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rules (see § 3, no. 1, note (*) on p.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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