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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逻辑理论
1. 公理
逻辑理论是任何理论T,其中概形下面的S1到S4提供隐式公理。
S1。 如果A在T中为关系,则关系(A或A)⇒A是T [^1]的公理。
S2。 如果A和B在T中是关系,则关系A⇒(A或B)是T的公理。
S3。 如果A和B在T中是关系,则关系(A或B)⇒(B或A)是T的公理。
S4。 如果A、B、C在T、关系中为关系
(A⇒B)⇒((C or A)⇒(C or B))
是T的公理。
这些规则实际上是概形;让我们验证一下,S2 的例。设R为应用S2得到的关系;那么T中有关系A和B,使得R是关系A⇒(A或B)。令T中T为项,令x为字母,令A′和B′为关系(T∣x)A和(T∣x)B;则(T∣x)R与A′⇒(A′或B′)相同,因此可以通过应用S2获得。
直观上,规则S1到S4仅仅表达了字通常的数学语言[^2]中“或”和“暗示”的含义。
如果逻辑理论T是矛盾的,*T中的每个关系都是T中的定理。*因为让A是T中的关系,这样A和“不是A”是T中的定理,并令B为T中的任意关系。通过S2,(不是A)⇒((不是A)或B)在T中等于定理;因此,通过C1(§ 2, no. 2),“(不是A)或B”,即A⇒B,是T中的定理。 C1 的第二次应用显示 T 中的 B 是定理。
¶ 从现在开始T将表示逻辑理论。
2. 第一推论
C6。 令T中的A、B、C为关系。如果A⇒B和B⇒C在T中是定理,则A⇒C在T中是定理。
因为(B⇒C)⇒((A⇒B)⇒(A⇒C))是T的公理,在S4中,替换,A由B,B由C,C由“不是A”。通过 C1 (§ 2, no. 2),(A⇒B)⇒(A⇒C) 是 T 中的定理。进一步应用 C1 完成证明。
C7。 如果A和B在T中为关系,则B⇒(A或B)在T中为定理。
对于B⇒(B或A)和(B或A)⇒(A或B)来说,根据S2和S3是T的公理。现在使用C6。
C8。 如果T中A是关系,则A⇒A在T中是定理。
对于 A⇒(A 或 A) 和 (A 或 A)⇒A 是公理,由 S2 和 S1 得出。现在使用C6。
C9。 如果T中A是关系且B定理,则A⇒B在T中是定理。
对于B⇒((not A)或B)来说,C7乘以定理,因此“(不是A)或B”,即A⇒B,C1乘以定理。
C10。 如果A在T中是关系,则“A或(不是A)”在T中是定理。
对于“(不是A)或A”,C8 为定理;现在使用S3和C1。
C11。 如果A在T中为关系,则“A⇒(不是A)”在T中为定理。
对于这个关系是“(不是A)或(不是A)”,结果来自C10。
C12。 令A和B为T中的两个关系。然后关系
(A⇒B)⇒((not B)⇒(not A))
是 T 中的定理。
对于
((not A) or B)⇒((not A) or (not not B))
是定理,由 C11、S4 和 C1 组成。另一方面,
((not A) or (not not B))⇒((not not B) or (not A))
是 S3 的公理。因此
((not A) or B)⇒((not not B) or (not A))
是 C6 的定理。于是就有了这样的结果。
C13。 令T中的A、B、C为关系。如果A⇒B在T中是定理,那么(B⇒C)⇒(A⇒C)在T中是定理。
对于 (not B)⇒(not A) 来说,由 C12 和 C1 得到定理。因此,通过 S4 和 C1,(C or (not B))⇒(C or (not A)) 为定理。通过双应用S3和C6我们推断
((not B) or C)⇒((not A) or C)
是定理;但这是给定的关系。
¶ 从现在开始,我们通常会使用 C1 和 C6 而不明确引用它们。
3. 证明方法
I。 辅助假设的方法。这取决于以下规则:
C14(*演绎* 的标准)。 设T中A为关系,T′为T的A与公理邻接所得的理论。如果B在T′中是定理,则A⇒B在T中是定理。
令B出现的T′中的B1、B2、…、Bn为证明。我们将逐步证明关系A⇒Bk是T中的定理。假设这对于Bi之前的关系成立,让我们证明A⇒Bi在T中是定理。如果Bi是T′的公理,那么Bi要么是T的公理,要么是A。在这两种情况下,A⇒Bi 是 T 应用 C9 或 C8 中的定理。如果Bi前面有关系、Bj和Bj⇒Bi,我们就知道A⇒Bj和A⇒(Bj⇒Bi)是T中的定理。因此,(Bj⇒Bi)⇒(A⇒Bi) 是 C13 的 T 中的定理。因此,对于C6来说,A⇒(A⇒Bi),即“(not A)或(A⇒Bi)”,在T中是定理,因此对于S3来说,“(A⇒Bi)或(not A)”也是如此。现在,(not A)⇒((not A) or Bi),即(not A)⇒(A⇒Bi),是 S2 的T中的定理。通过应用 S4 我们可以看到
((A⇒Bi) or (not A))⇒((A⇒Bi) or (A⇒Bi))
是T中的定理,因此“(A⇒Bi)或(A⇒Bi)”是T中的定理。到 S1 时,我们结论 A⇒Bi 是 T 中的定理。
在实践中,我们将通过诸如“假设 A 为真”之类的短语来表明我们将使用此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是,推理暂时会在T′理论中进行,直到关系B被证明为止。当实现这一点时,就可以确定T中的A⇒B是定理,并且此后继续在T中进行推理,而一般不会表明人们已经放弃了T′理论。作为新公理引入的关系A称为*辅助假设*。 \* 对于例,当我们说“让x是实数”时,我们正在构建一个理论,其中关系“x是实数”是辅助假设。 \*
II。 归谬法的方法。这是建立在以下规则之上的:
C15。 设T中的A为关系,并令T′为通过将公理“不是A”*与T的公理邻接而获得的理论。如果T′矛盾,那么A就是T中的定理。*
对于 A 来说,T′ 中有定理;因而,(辅助假设的方法)“(不是A)⇒A”在T中是定理。到了S4,
(A or (not A))⇒(A or A)
T 中有定理;通过C10,“A或A”是T中的定理。现在使用S1。
在实践中,我们将通过诸如“假设 A 为假”之类的短语来表明我们将使用此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是,推理暂时在T′理论中进行,直到形式B中的两个定理和“不是B”被证明为止。当实现这一点后,就可以确定T中的A是定理,这通常用诸如“现在这个(即前面的记号、B和“不是B”)是荒谬的;因而A是真的”这样的短语来表示。然后继续原来的理论T。
¶ 作为这些方法的首次应用,让我们建立以下判据 :
C16。 如果A在T中是关系,则(不是A)⇒A 在T中是定理。
假设“not not A”为真;那么我们必须证明A。假设 A 为假。在这样定义的理论中,“非非A”和“非A”是定理,这是荒谬的;因而 A 为真。
C17。 如果A和B在T中是关系,那么
((not B)⇒(not A))⇒(A⇒B)
T等于定理。
假设 (not B)⇒(not A) 为真。我们必须证明 A⇒B 是正确的。假设 A 为真,让我们证明 B 为真。假设“not B”为真。那么“not A”就是真的,这是荒谬的。
III。 方法案例分离。这取决于以下规则:
C18。 令T中的A、B、C为关系。如果“A或B”A⇒C、B⇒C在T中为定理,则C在T中为定理。
因为,到了S4,“(A or B)⇒(A or C)”和“(C or A)⇒(C or C)”在T中是定理。通过S3和S1,可以得出(A or B)⇒C在T中是定理;因此结果。
To prove C it is therefore enough, when we have at our disposal a theorem “A or B”, first to prove C by adjoining A to the axioms of T, and then to prove C by adjoining B to the axioms of T. 这个方法的有趣特征在于,如果“A或B”为真,我们不能一般断言A为真或B为真。
特别地,通过C10,如果“A⇒C”和“(not A)⇒C”在T中都是定理,则C在T中是定理。
IV。 辅助常数的方法。这是基于以下规则:
C19。 令x为字母,并令A和B为T中的关系,这样:
(1) 字母x不是T的常数,并且不会出现在B中; (2) T中有项T,使得(T∣x)A在T中有定理。
令T′为将T的A与公理邻接而得到的理论。如果B在T′中是定理,则B在T中是定理。
事实上,A⇒B 是T 中的定理(演绎的标准)。由于x不是T的常数,因此根据C3,(T∣x)(A⇒B)在T中等于定理。由于x没有出现在B中,所以通过CS5(§ 1, no. 2),(T∣x)(A⇒B)与((T∣x)A)⇒B相同。最后,(T∣x)A在T中是定理,因此B也是如此。
直观上,方法在于在序中使用任意对象x(*辅助常量*)来证明B,该对象应该被赋予某些属性,用A表示。 \* 对于例,在几何中的证明中,除其他外,还涉及线D,我们可以在这条线上“取”点x; 关系A则为x∈D。 \* 在序中,人们应该能够在证明的过程中使用被赋予某些属性的对象,显然这样的对象应该存在。 定理(T∣x)A,称为合法性*定理,保证了这种存在。
在实践中,我们将通过诸如“让x成为一个对象,使得A”之类的短语来使用这个方法。与助词假设的方法相比,论证的结论不涉及x。
4. Conjunction
设A,B为组合。大会
not ((not A) or (not B))
将用“A和B”表示。
CS6。 令 A、B、T 为组合,x 为字母。 然后组装
(T∣x)(A and B)
与“(T∣x)A和(T∣x)B”相同。
这是 CS5 (§ 1, no. 2) 的直接的推论。
CF9。 如果A、B在T中为关系,则“A和B”在T中为关系(称为A和B的合取)。
这紧接着 CF1 和 CF2 (§ 1, no. 4)。
C20。 如果A、B在T中为定理,则“A和B”在T中为定理。
假设“A和B”为假,也就是说,
not not ((not A) or (not B))
是真的。 由C16可知“(not A)或(not B)”,即A⟹(not B)为真,因此“非B”为真;但这是荒谬的。 因此“A和B”为真。
C21。 如果A、B在T中是关系,则
(A and B)⟹A,(A and B)⟹B
定理位于 T 中。
关系 (not A)⟹((not A) or (not B))、(not B)⟹((not A) or (not B)) 是 T 中的定理,由 S2 (no. 1) 和 C7 (no. 2) 组成。 现在 C11 的 T 中的 ((not A) or (not B))⟹(not (A and B)) 是定理。 因此(not A)⟹(not (A and B))、(not B)⟹(not (A and B))在T中是定理。 结果是应用 C17。
¶ 我们将用“A和B和C”(分别是“A或B或C”)关系“A和(B和C)”(分别表示) “A或(B或C)”)。更一般地说,如果
A1,A2,…,An
是关系,我们用“A1和A2,以及...和Ap”来表示关系,这是按照“A1和A2以及...和Ah”与“A1”表示相同的关系的约定逐步构建的和(A2 和...和 Ah)”。 关系“A1或A2或...或Ah”的定义类似。 关系“A1和A2和...和Ah”在T中是定理当且仅当关系A1、A2、...、Ah中的每一个在定理中T。
由此可见,每个逻辑理论T等价于一个至多有一个显式公理的逻辑理论T′。如果 T 没有明确的公理,这一点是清楚的。如果 T 具有显式公理 A1、A2、...、Ah,则令 T′ 为与 T 具有相同符号和概形的理论,以及显式公理“A1 和 A2 和 ... ” Ah”。立即可见,T(或T′)的每个公理都是T′(或T)的定理。
令T0为无显式公理的理论,其符号与T相同,且S1、S2、S3、S4为其唯一的概形。然后研究原理中的T约化,再到T0的研究:对于T中的关系A为定理,存在公理A1,A2,...是充分必要的, T的Ah使得(A1和A2以及...和Ah)⇒A是T0中的定理。这个条件显然已经足够了。反过来假设A是T中的定理,令A1、A2、...、Ah为T中证明中出现的T的公理,则包含A。令T′(或T′′)是从T0通过邻接公理A1、A2、...、Ah(分别是公理“A1和A2和...”构建的理论Ah”)。 T中A的证明是T′中A的证明,因而A在T′中是定理,因此在T′′中,因为(如上所述) T′ 和 T′′ 等效。根据演绎、(A1和A2以及...的标准,Ah)⇒A在T0中为定理。
如果T是矛盾的,那么从前面所说的可知,在T中存在T和关系R的公理合取A,使得A⇒(R和(不是R))是定理在T0。因而
((not R) or (not not R))⇒(not A)
在T0中是定理,并且由于“(不是R)或(不是R)”在T0中是定理,所以“不是A”在T0中是定理。相反,如果存在T的公理合取A,使得T0中的“非A”为定理,则A和“非A”在T中为定理,因此T是矛盾的。
5. 等价
令A和B为组合。大会
(A⇒B) and (B⇒A)
将用A⇔B表示。
CS7。 令A、B、T为组合,并令x为字母。那么组装(T∣x)(A⇔B)与(T∣x)A⇔(T∣x)B相同。
这紧接着 CS5 (§ 1, no. 2) 和 CS6 (no. 4)。
CF10。 如果A和B在T中是关系,则A⇔B在 T中是关系。
这紧接着 CF5 (§ 1, no. 4) 和 CF9 (no. 4)。
¶ 如果T中的A⇔B是定理,我们可以说A和B在T中“等价”;如果x是一个不是T常数的字母,并且如果A和B被视为x中的关系,则T中每个满足一个的项也满足另一个。
¶ 由判据 C20, C21 (no. 4)可知,在序中,要证明形式 A⇔B的T中的定理,必须且充分能够证明A⇒B和B⇒A T。这通常是由 T 与公理 A 推导的理论中的证明 B 完成的,然后是由 T 与公理 B 推导的理论中的证明 A 完成的。这些注立即引向下面的判据,其中的证明我们留给读者:
C22。 令T中的A、B、C为关系。如果A⇔B在T中是定理,则B⇔A在T中是定理。如果A⇔B和B⇔C在T中是定理,则A⇔C在T中是定理。
C23。 令A、B等价于T中的关系,令C等价于T中的关系。那么以下是T中的定理:
(not A)⇔(not B);(A⇒C)⇔(B⇒C);
(C⇒A)⇔(C⇒B);
(A and C)⇔(B and C);(A or C)⇔(B or C).
C24。 令T中的A、B、C为关系。那么以下是T中的定理:
(not not A)⇔A;(A⇒B)⇔((not B)⇒(not A));
(A and A)⇔A;(A and B)⇔(B and A);
(A and (B and C))⇔((A and B) and C);
(A or B)⇔not ((not A) and (not B));
(A or A)⇔A;(A or B)⇔(B or A);
(A or (B or C))⇔((A or B) or C);
(A and (B or C))⇔((A and B) or (A and C));
(A or (B and C))⇔((A or B) and (A or C));
(A and (not B))⇔not (A⇒B);
(A or B)⇔((not A)⇒B).
C25。 如果T中A是定理并且B在T中是关系,则
(A and B)⇔B
是 T 中的定理。如果“不是A”是T中的定理,则(A或B)⇒B是T中的定理。
¶ 在原理中,从现在开始,级数、判据 C1 到 C25 将在没有参考的情况下使用。
习题
参见习题为 § 3。
[^1]: 这个概形可以不使用字母A或缩写符号⇒来表达,如下所示:*每当我们有关系时,我们通过从左到右写,*∨,¬,∨,*然后给出给定的关系来获得定理三次*。 The reader may, as an exercise, translate in a similar way the expressions of the other schemes. [^2]: In everyday speech, the word "or" has two different meanings, according to the context : when we link two statements by the word "or" we may mean to assert at least one of the two (and possibly both together), or we may mean to assert one to the exclusion of the 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