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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量化理论
1. 量词的定义
在§ 3中起作用的唯一逻辑符号是¬和∨。我们现在要陈述的规则本质上涉及逻辑符号τ和□的使用。
¶ 如果 R 是一个程序集且 x 是一个字母,则程序集 (τx(R)∣x)R 表示为“存在 x 使得 R”,或表示为 (∃x)R。大会
"not ((∃x) not R)"
由“对于所有x,R”表示,或由“给定任何x,R”,或由(∀x)R表示。缩写符号∃和∀分别称为*存在量词*和*通用量词*。字母x不会出现在τx(R)表示的组件中*因此不会出现*在(∃x)R和(∀x)R表示的组合中。
CS8。 设R为集合,x和x′为字母。如果x′没有出现在R中,则(∃x)R和(∀x)R分别与(∃x′)R′和(∀x′)R′相同,其中R′是(x′∣x)R。
因为 (τx(R)∣x)R 与 CS1 (§ 1, no. 2) 的 (τx(R)∣x′)R′ 相同,τx(R) 与 CS3 (§ 1, no. 2) 的 τx′(R′) 相同。因此 (∃x)R 与 (∃x′)R′ 相同。由此可知 (∀x)R 与 (∀x′)R′ 相同。
CS9。 令R和U为组合,并让x和y为不同的字母。如果X没有出现在U中,则(U∣y)(∃x)R和(U∣y)(∀x)R分别与(∃x)R′和(∀x)R′相同,其中R′是(U∣y)R。
因为,根据 CS2 (§ 1, no. 2),(U∣y)(τx(R)∣x)R 与
(T∣x)(U∣y)R,
其中 T 是 (U∣y)τx(R),即 τx(R′),通过 CS4 (§ 1, no. 2)。因而(U∣y)(∃x)R与(∃x)R′相同,因而(U∣Y)(∀x)R与(∀x)R′相同。
CF11。 如果R在理论T中是关系并且x是一个字母,那么(∃x)R和(∀x)R在T中是关系。
这紧接着 CF3、CF8 和 CF2 (§ 1, no. 4)。
直观上,让我们将R视为表示x所表示的对象的性质。从项τx(R)的直观意义来看,断言(∃x)R意味着存在一个具有性质R的物体。 断言“非(∃x)(非R)”意味着不存在性质“非R”的对象,因此每个对象都有性质R。
在逻辑理论T中,如果我们有形式(∃x)R的定理,其中字母x不是T的常量,那么这个定理可以作为辅助常量方法中合法化的定理 (§ 3, no. 3),因为它与(τx(R)∣x)R相同。令T′为将T的R与公理邻接而得到的理论。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关系S,其中x没有出现,在理论上T′中,那么S就是T中的定理。
C26。 令T为逻辑理论,令R为T中的关系,令x为字母。 关系 (∀x)R 和 (τx(not R)∣x)R 在 T 中是等价的。
因为 (∀X)R 与“not (τx(not R)∣x)(not R)”相同,因此与“not not (τx(not R)∣x)R”相同。
C27。 如果在逻辑理论T中R是定理,其中字母x不是常数,那么(∀x)R在T中是定理。
对于 (τx(not R)∣X)R 来说,T 中的定理,由 C3 (§ 2, no. 3) 表示。
另一方面,如果x是T的常数,则R的真实性并不意味着(∀x)R的真实性。直观上,R是x的真性质(T的确定对象)这一事实显然并不意味着R是每个对象的真性质。
C28。 令T为逻辑理论,令R为T中的关系,令x为字母。那么关系“不是(∀x)R”*和(∃x)(not R)在T中是等价的。*
因为“not (∀x)R”与“not not (∃x)(not R)”相同。
2. 量化理论的公理
量化理论是任何理论T,其中概形 S1 到 S4 (§ 3, no. 1) 和下面的概形 S5 提供隐式公理。
S5。 如果T中R是关系,如果T中T是项,并且x是字母,则关系(T∣x)R⇒(∃x)R是公理。
这个规则确实是概形。令 A 为应用 S5 获得的 T 公理;那么T中有关系R,T中有项T,还有一个字母x,使得A是(T∣x)R⇒(∃x)R。令U为T中的项,并令y为字母。我们将证明(U∣y)A也可以通过应用 S5获得。使用CS1(§1, no. 2)和CS8(no. 1),我们可以将自己限制在x与y不同且未出现在U中的情况。令R′为关系(U∣y)R和T′项(U∣y)T。 判据 CS2 (§1, no. 2) 和 CS9 (no. 1) 表明 (U∣y)A 与 (T′∣x)R′⇒(∃x)R′ 相同。
概形 S5 表示,如果存在一个对象T,其中关系 R(被视为表达x 的性质)为真,则R 对于对象τx(R) 为真;这符合我们对τx(R)(§1, no. 3,注)的直观含义。
3. 量词的特性
从现在开始我们只需要考虑量化理论。对于截面的其余部分,T将表示这样的理论,T0将表示没有显式公理的理论,其与T具有相同的符号,并且其唯一的概形是S1到S5。 T比T0强。
C29。 设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那么关系“不是(∃x)R”和(∀x)(not R)在T中是等价的。
证明T0理论中的准则,其中x不是常数就足够了。 定理 R⇔(not not R) 通过 C3 (§2, no. 3) 给我们,定理
(∃x)R⇒(τx(R)∣x)(not not R) 和 (∃x)(not not R)⇒(τx(not not R)∣X)R.
应用 S5,我们在T0中推导出定理
(∃x)R⇒(∃x)(not not R),(∃x)(not not R)⇒(∃x)R, 从而定理(∃x)R⇔(∃x)(not not R)。现在 (∃x)(not not R) 在T0中相当于“not not (∃x)(not not R)”,即“not (∀x)(not R)”。于是就有了这样的结果。
判据 C28 和 C29 使我们能够从量词之一的属性推导出另一个的属性。
C30。 设T中的R为关系,T为T中的项,x为字母。那么关系(∀x)R⟹(T∣x)R就是T中的定理。
通过S5,(T∣x)(not R)⟹(τx(not R)∣x)(not R)是一个公理。这个关系与
(not (T∣x)R)⟹not(τx(not R)∣x)R.
因而(τx(not R)∣x)R⟹(T∣x)R是T中的定理。现在使用 C26 (no. 1)。
令T中的R为关系。根据C26,C27和C30,无论我们在T中陈述定理R,还是定理(∀x)R,或者元数学规则:如果T是任何,它都是相同的(假设字母x不是T的常数) T中有项,那么(T∣x)R就是T中的定理。
C31。 设R和S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如果R⟹S(或R⟺S)在T中为定理,则
(∀x)R⟹(∀x)S,(∃x)R⟹(∃x)S
[resp. (∀x)R⟺(∀x)S,(∃x)R⟺(∃x)S]
定理在 T 中。
假设R⟹S是T中的定理。让我们邻接假设(∀x)R(其中x没有出现)。那么R,因而S,以及(∀x)S,都是真的。因而,(∀x)R⟹(∀x)S 是T 中的定理。因而,如果R⟺S在T中是定理,那么也是
(∀x)R⟺(∀x)S.
现在可以使用 C29 推导与∃相关的规则。
C32。 令R和S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然后关系
(∀x)(R and S)⟺((∀x)R and (∀x)S),
(∃x)(R or S)⟺((∃x)R or (∃x)S)
定理在 T 中。
在T0中证明这些判据就足够了,其中x不是常数。如果(∀x)(R and S)为真,则“R和S”为真,因此关系R、S均为真。因而,关系、(∀x)R、(∀x)S均为真,因而“(∀x)R和(∀x)S”为真。类似地,如果“(∀x)R和(∀x)S”为真,则(∀x)(R and S)为真。因此第一个定理。第二个是应用 C29。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T中(∀x)(R或S)是定理,我们可能不会结论使得((∀x)R或(∀x)S)在T中是定理。直观上,说关系(∀x)(R或S)为真,意味着对于每个对象x,关系、R、S至少有一个为真;但一般来说,两者中只有一个为真,并且是R还是S将取决于选择或x。同样,如果((∀x)R和(∃x)S)在T中是定理,我们可能不会结论在T中(∃x)(R和S)是定理。但是,有以下标准:
C33。 令R和S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R中未出现的字母。然后关系
(∀x)(R or S)⟺(R or (∀x)S),
(∃x)(R and S)⟺(R and (∃x)S)
定理位于 T。
在T0中建立准则就足够了,其中x不是常数。令T′为将(∀x)(R或S)与T0的公理邻接而得到的理论。在 T′ 中,“R 或 S”,因而(不是 R)⇒S 是定理。如果“not R”为真(假设,其中x不存在),则S以及(∀x)S也为真。因而
(not R)⇒(∀x)S
在T′中是定理,因而(∀x)(R或S)⇒(R或(∀x)S)在T0中是定理。同样,如果“R或(∀x)S”为真,则“R或S”为真,因而(∀x)(R或S)为真。因而
(R or (∀x)S)⇒(∀x)(R or S)
是T0中的定理。与∃有关的规则遵循应用C29。
C34。 令R为关系,令x和y为字母。然后关系
(∀x)(∀y)R⟺(∀y)(∀x)R,
(∃x)(∃y)R⟺(∃y)(∃x)R,
(∃x)(∀y)R⟹(∀y)(∃x)R
定理位于 T。
在T0中证明这些定理就足够了,其中x和y不是常数。如果(∀x)(∀y)R为真,则(∀y)R、R、(∀x)R、(∀y)(∀x)R为真。同样,如果(∀y)(∀x)R为真,则(∀x)(∀y)R为真;第一个定理紧随其后。第二个现在是使用 C29。最后,由于(∀y)R⇒R在T0中是定理,所以(∃x)(∀y)R⇒(∃x)R在C31中也是如此;如果 (∃x)(∀y)R 为真,则 (∃x)R 为真,因而 (∀y)(∃x)R 也为真。因此第三个定理。
另一方面,如果(∀y)(∃x)R在T中是定理,我们可能不会结论认为(∃x)(∀y)R在T中是定理。直观上,说关系(∀y)(∃x)R为真意味着,给定任何对象y,存在一个对象x,使得R是对象x和y之间的真关系。但一般来说,对象x将依赖于对象y的选择,而说(∃x)(∀y)R为真意味着存在一个*固定*对象x,使得R是该对象和*任何*对象y之间的真关系。
4. 典型量词
令A和R为组合,并令x为字母。我们用 (∃Ax)R 表示组件 (∃x)(A 和 R),并且组件
“not (∃Ax) (not R)”
(∀Ax)R。缩写符号∃A和∀A称为*典型量词*。观察字母x没有出现在组合中,用(∃Ax)R、(∀Ax)R表示。
CS10。 令A和R为组合,令x和x′为字母。如果x既没有出现在R中,也没有出现在A中,则(∃Ax)R和(∀Ax)R分别与(∃A′x′)R′和(∀A′x′)R′相同,其中R′是(x′∣x)R,A′是(x′∣x)A.
CS11。 令A、R、U为组合,并令x、y为不同的字母。如果x没有出现在U中,则组合、(U∣y)(∃Ax)R和(U∣y)(∀Ax)R分别与(∃A′x′)R′和(∀A′x′)R′相同,其中R′是(U∣y)R,A′是(U∣y)A.
这些规则是判据 CS8、CS9 (no. 1)、CS5 (§ 1, no. 2) 和 CS6 (§ 3, no. 4) 中的直接的推论。
CF12。 设A和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然后
(∃Ax)Rand(∀Ax)R
是关系在T。
这直接源自 CF11 (no. 1)、CF9 (§ 3, no. 4) 和 CF2 (§ 1, no. 4)。
直观地,将A和R视为表达x的属性。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证明的级数中,我们只关心对象满足A。说存在一个对象满足A使得R意味着存在一个对象使得“A和R”; 从而定义共∃A。说所有对象其中满足A有性质R意味着不存在满足A“不R”; 从而定义共∀A。在实践中,这些符号会根据关系A的性质被各种短语代替。 \* 对于例:“对于所有整数x,R”; “存在集合 E 的元素 x,使得 R”;等等。 \*
C35。 设A和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那么关系 (∀Ax)R 和 (∀x)(A⇒R) 在 T 中是等价的。
对于关系 (∀Ax)R 与
"not(∃x)(A and (not R))".
现在,“A and (not R)”在T0中相当于“not (A⇒R)”;因而“not (∃x)(A and (not R))”在 T0 中等效于
"not (∃x)(not (A⇒R))",
由C31(no. 3)组成,后者关系与(∀x)(A⇒R)相同。因而,该标准在T0中建立,并因此在T中建立。
我们经常需要证明形式(∀Ax)R中的关系;一般我们会使用以下两个判据之一:
C36。 设A和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令T′为将T的A与公理邻接而得到的理论。如果x不是T的常量,并且如果R在T′中是定理,则(∀Ax)R在T中是定理。
因为A⇒R在T中是定理,根据演绎的标准,因此通过C27(no. 1)和C35,(∀Ax)R在T中是定理。
In practice, we indicate that we are going to use this rule by a phrase such as "Let x be any element such that A". 在如此定义的理论T′中,我们试图证明R。 当然,我们不能断言R本身就是T中的定理。
C37。 设A和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令T′为通过将关系A和“不是R”与T的公理邻接而获得的理论。如果x不是T的常数,且T′矛盾,则(∀Ax)R是T中的定理。
对于理论T′来说,等价于将“非(A⇒R)”与T的公理邻接而得到的理论。通过*归谬法*的方法,A⇒R在T中是定理,因此通过C27(no. 1)和C35,(∀Ax)R也是如此。
在实践中,我们说:“假设存在一个对象x满足A,其中R为假”,并试图建立矛盾。
典型量词的属性类似于量词的属性:
C38。 令A和R为T中的关系,并令x为字母。然后关系
not (∀Ax)R⇔(∃Ax)(not R),
not (∃Ax)R⇔(∀Ax)(not R)
定理在 T 中。
C39。 设T中的A、R、S为关系,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如果关系 A⇒(R⇒S) [分别。 A⇒(R⇔S)]是T中的定理,那么关系
(∃Ax)R⇒(∃Ax)S,(∀Ax)R⇒(∀Ax)S
[resp. (∃Ax)R⇔(∃Ax)S,(∀Ax)R⇔(∀Ax)S]
定理在 T 中。
C40。 设T中的A、R、S为关系,x为字母。然后关系
(∀Ax)(R and S)⇔((∀Ax)R and (∀Ax)S),
(∃Ax)(R or S)⇔((∃Ax)R or (∃Ax)S)
定理在 T 中。
C41。 设T中的A、R、S为关系,x为R中未出现的字母。然后关系
(∀Ax)(R or S)⇔(R or (∀Ax)S),
(∃Ax)(R and S)⇔(R and (∃Ax)S)
定理位于T中。
C42。 设A、B、R为T中的关系,并令x和y为字母。如果x没有出现在B中,并且如果y没有出现在A中,那么关系
(∀Ax)(∀By)R⇔(∀By)(∀Ax)R,
(∃A)x(∃By)R⇔(∃By)(∃Ax)R,
(∃Ax)(∀By)R⇒(∀By)(∃Ax)R
定理位于 T。
通过例,我们来证明C42的部分。 关系
(∃Ax)(∃By)R
与(∃x)(A、(∃y)(B和R))相同,因此(因为y没有出现在A中)在T0中等价于
(∃x)(∃y)(A and (B and R))
由C33和C31。同样,(∃Bx)(∃Ay)R等价于
(∃y)(∃x)(B and (A and R)).
现在应用 C31 和 C34 (no. 3)。
\* 作为这些判据的应用的例,请考虑以下关系:“实值函数(fn)的序列在[0,1]中统一收敛到0”。这意味着“对于每个ε>0,都存在整数n,这样对于每个x∈[0,1]和每个整数m⩾n,我们都有∣fm(x)∣⩽ε”。假设我们想取这个关系的否定(对于例,通过矛盾得到证明);标准 C38 表明,这个否定等价于以下关系:“存在一个ε>0,使得对于每个整数n,都存在一个x∈[0,1]和一个m⩾n,其中∣fm(x)∣>ε”。
习题
总共习题为 § 4、T 表示量化理论。
参见习题为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