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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等的理论
1. 公理
平等的理论是一个T,其关系符号为权2,写作=(读作“等于”),其中概形S1到S5(§§3和4),与下面的概形S6和S7一起提供隐式公理。若T和U在T中为项,则凭借CF4,集合=TU在T中为关系(称为等式*的*关系);实际上它用T=U或(T)=(U)表示。
S6。 设x为字母,T中T和U为项,R{x}为T中的关系;那么关系 (T=U)⇒(R{T}⇔R{U}) 是一个公理。
S7。 如果R和S是T中的关系并且x是一个字母,那么关系((∀x)(R⇔S))⇒(τx(R)=τx(S))是一个公理。
为了证明规则S6是概形,令A是T的公理,由应用S6获得;那么T中有关系R,T中有项T和U,还有一个字母x,这样A就是(T=U)⇒((T∣x)R⇔(U∣x)R)。我们将证明,如果y是一个字母,并且T中有V项,则可以通过应用S6获得关系(V∣x)A。通过CS1(§1, no. 2),我们可以假设x与y不同,并且不会出现在V中。令T′、U′、R′分别表示组合、(V∣y)T、(V∣y)U、(V∣y)R。通过 CS2 和 CS5 (§1, no. 2),(V∣y)A 与
(T′=U′)⇒((T′∣x′)R′⇔(U′∣x′)R′)
证明已完成。 S7为概形的验证类似。
直观上,概形 S6 意味着如果两个对象相等,则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 概形 S7 更远离日常直觉;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对象x的两个属性R和S是等价的,那么可区分的对象、τx(R)和τx(S)(分别从对象、满足、R和满足中选择) S,如果这样的对象存在)是相等的。读者会注认为S7中量词∀x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cf.习题7)。
关系 =TU 的否定由 T=U 或 (T)=(U) 表示(其中符号 = 读作“不同于”)。
¶ 从 S6 我们推导出以下标准:
C43。 设x为字母,T中的T和U为项,T中的R{x}为关系。然后关系
(T=U and R{T}),(T=U and R{U})
是等价的。
因为如果我们连接假设 T=U 和 R{T},则 R{U} 在 S6 中为真;因此 (T=U 和 R{U}) 为真。
当形式T=U中的关系在理论T中得到证明时,人们常常(滥用语言)说T和U“相同”或“相同”。同样,当T=U在T中为真时,我们说T和U“不同”,而不是说,即T与U不同。
2. 等式的性质
从现在开始我们只考虑平等的理论。令T是这样一个理论,并让T0是一个理论,其符号是T的符号,其唯一公理是概形S1到S7提供的公理。理论 T0 比 T (§2, no. 4) 弱,并且没有常数。以下三个定理是T0中的定理。
让S表示T0中的关系x=x。根据C27(§4, no. 1),对于T0中的每个关系R,(∀x)(R⇔R)是T0中的定理,因此,根据S7,τx(R)=τx(R),即(τx(R)∣x)S,是定理在T0。将R视为关系“而不是S”并考虑C26 (§4, no. 1),我们看到(∀x)S在T0中是定理。因此,根据 C30 (§4, no. 3),S 是 T0 中的定理。
关系 (∀x)(x=x) 也是 T0 中的定理;如果T在T0中是项,那么T=T在T0中是定理(cf.§4, no. 3)。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将变换后来的定理转换为没有字母出现的定理或元数学判据。从现在开始,我们将不再显式地执行这些转换,但我们通常会隐式地使用它们。
(x=y)⇔(y=x)。
引用了 1
引用了 定理 1
假设关系 x=y 为真。 S6 出发,关系
(x=y)⇒((x∣y)(y=x)⇔(y∣y)(y=x)),
那就是
(x=y)⇒((x=x)⇔(y=x)),
是真的。因此(x=x)⇔(y=x)为真。由定理 1 可知 y=x 为真,定理被证明。
((x=y) and (y=z))⇒(x=z)。
引用了 2
引用了 定理 1, I § 2. Theorems
让我们连接假设 x=y、y=z 到公理或 T0。到 S6 关系 (x=y)⇒((x=z)⇔(y=z)) 为真。因而
(x=z)⇔(y=z),
因而 x=z 为真。
C44。 设x为字母,T、U、V{x}为T0中的项。那么关系(T=U)⇒(V{T}=V{U})就是T0中的定理。
让y和z是两个不同的字母,它们不同于x以及T、U、V中出现的字母。毗邻假设y=z。然后,到了S6,
((Y∣z)(V{y}=V{z}))⇔(V{y}=V{z}),
也就是说(V{y}=V{y})⇔(V{y}=V{z}),为真。现在,V{y}=V{y} 到定理 1 为真;因而 V{y}=V{z} 为真。
由此可见,(y=z)⇒(V{y}=V{z}) 是 T0 中的定理,比如 A。但(T∣y)(U∣z)A恰好
(T=U)⇒(V{T}=V{U}).
¶ 形式 T=U 的关系,其中 T 和 U 是 T 中的项,称为*方程*; 关系 T=U 的 解(在 T 中),被视为字母 x 中的方程,因此在 T 中为 (§2, no. 2) 项 V,使得 T{V}=U{V} 为定理 T。
¶ 设T和U为T中的两个项,并令x1、x2、...、xn为出现在T但不在U中的字母。如果关系
(∃x1)…(∃xn)(T=U)
是 T 中的定理,我们说 U 可以放入形式 T(T 中)。令R为T中的关系,并令y为字母。令V为R的解(T中),视为y中的关系。如果R的每一个解(在T中),被视为y中的关系,都可以放入形式V,那么V就被称为*完整的解*(或*一般解*) 的R(在T)。
3. 功能性关系
令 R 为集合,x 为字母。令y和z是与x不同且未出现在R中的不同字母。令 y′、z′ 为另外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字母。通过 CS8、CS9 (§4, no. 1)、CS2、CS5 (§1, no. 2) 和 CS6 (§3, no. 4)、组合
(∀y)(∀z)(((y∣x)R and (z∣x)R)⇒(y=z))
和
(∀y′)(∀z′)(((y′∣x)R and (z′∣x)R)⇒(y′=z′))
是相同的。若T中R为关系,则定义的集合为T中的关系,表示为“最多存在一个x使得R”;字母x没有出现在这个关系中。当关系在T中是定理时,R在X中被称为“单值”在T中。要证明R在T理论中是单值,只需在T公理(y∣x)R和(z∣x)R邻接得到的理论中证明y=z就足够了,其中y和z是不同的字母来自x,并且既没有出现在R中,也没有出现在T的显式公理中。
C45。 设T中的R为关系,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如果R在T中的x中是单值,则R⇒(x=τx(R))在T中是定理。相反,如果对于 T 中的某些项 T 而不是包含 x,R⇒(x=T) 是 T 中的定理,则 R 在 x 中是单值T.
假设 R 在 x 和 T 中是单值,让我们证明
R⇒(x=τx(R))
是 T 中的定理。毗邻假设 R。那么通过 S5 (τx(R)∣x)R 为真,因此“R 和 (τx(R)∣x)R”为真。现在,由于 R 在 x 中是单值,
(R and (τx(R)∣x)R)⇒(x=τx(R))
是 C30 (§4, no. 3) 的 T 定理。因此x=τx(R)为真。
¶ 相反,假设R⇒(x=T) 是T 中的定理。令 y、z 为与 x 不同的不同字母,且既未出现在 R 中,也未出现在 T 的显式公理中。由于x不是T的常数,并且不会出现在T、关系中
(y∣x)R⇒(y=T),(z∣x)R⇒(z=T)
定理位于 T 中。毗邻假设 (y∣x)R 和 (z∣x)R。那么y=T和z=T为真,因此y=z为真。
¶ 令 T 中的 R 为关系。 关系
“(∃x)R and there exists at most one x such that R”
表示为“恰好存在一个x使得R”。如果这个关系是T中的定理,则R被称为理论T中*x中的*泛函关系。
C46。 令T中的R为关系,并令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如果R在T中的x中起作用,则R⇔(x=τx(R))在T中是定理。相反,如果对于 T 中的某些项 T 而不是包含 x,
R⇔(X=T)
在T中是定理,则R在T中的x中起作用。
假设R在x和T中起作用。那么 R⇒(x=τx(R)) 就是 T 中的定理通过 C45。另一方面,(∃x)R在T中是定理。 S6 关系
(x=τx(R))⇒(R⇔(∃x)R)
T 中有定理。如果我们邻接假设x=τx(R),则R为真。因此(x=τx(R))⇒R在T中是定理。
¶ 相反,如果 R⇔(x=T) 在 T 中是定理,则通过 C45,R 在 T 中的 x 中是单值。而且,(T∣x)R⇔(T=T)在T中是定理;因此(T∣x)R和(∃x)R在T中是定理。
¶ 如果关系 R 在 T 中的 x 中起作用,则 R 相当于关系 x=τx(R),这通常更易于管理。一般引入缩写符号Σ来表示项τx(R)。这样的符号在T中被称为*功能符号*。
直观上,Σ代表具有由R定义的性质的唯一对象。 \* 对于例,在“y是实数⩾0”是定理、关系“x是实数⩾0和y=x2”的理论中, x。 相应的功能符号被视为y或y1/2。 \*
C47。 令x为不是T常数的字母,令R{x}和S{x}为T中的两个关系。如果R{x}在T中的x中起作用,则关系S{τx(R)}相当于(∃x)(R{x}和S{x})。
因为从C46和C43可以得出,(R{x}和S{x})等价于(R{x}和S{τx(R)});因为 S{τx(R)} 不包含 x,
(∃x)(R{x} and S{τx(R)})
相当于 C33 (§ 4, no. 3) 的 (S{τx(R)} 和 (∃x)R);结果表明 (∃x)R 为真,因为 R 在 x 中起作用。
习题
总共习题为 § 5,T 表示平等的理论。
请参阅习题为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