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翻译生成的粗略草稿,质量较低。术语依照术语表,但句子可能有误;之后会由仔细的译文取代。
1. 集合化关系
1. 集合论
集合论是一个理论,其中包含关系符号=、∈和实体符号⊃(所有这些符号都是权2);在章I中给出的加法到概形S1到S7中,包含概形S8,将在no. 6中介绍,以及显式公理A1(no. 3。)A2(no. 5), A3(§ 2, no. 1)、A4(§ 5, no. 1)和A5(章III, § 6, no. 1),这些明确的公理包含没有字母;在其他字中,集合论是一个*没有常数*的理论。
由于集合论是平等的理论,所以章I的结果是适用的。
¶ 从现在开始,除非明确指出相反,我们将始终以比集合论更强的理论(章I, § 2, no. 4)进行论证;如果没有提及理论,则假定隐含集合论。在许多情况下,显然这个假设是多余的,读者应该不难确定在哪个弱于集合论的理论中所陈述的结果是有效的。
如果T和U是项,则集合∈TU是关系(称为成员的*关系*),实际上我们用以下方式之一编写:T∈U,(T)∈(U),“T属于到 U”,“T 是 U 的元素”。 关系“不是(T∈U)”写为T∈/U。
从“朴素”点的角度来看,许多数学实体可以被视为对象的集合或“集合”。我们并不寻求形式化这个概念,并且在接下来的形式主义解释中,字“集合”被视为严格与“项”同义。特别是,诸如“let X be 集合”之类的短语在原理中是相当多余的,因为每个字母都是项。引入这些短语只是为了帮助直观地解释文本。
2. 包容性
关系表示为* (∀z)((z∈x)⇒(z∈y)),*其中仅出现字母x和y,以下列方式之一书写:* x⊂y、y⊃x、*“x包含在y”、“y” 包含于 x”,“x 是 y 的子集”。 关系*“不是(x⊂y)”*写为*x⊂y*或*y⊃x。
根据章I, § 1, no. 1中提到的约定,这个定义需要以下元数学约定。设T和U为组合;如果我们在集合x⊂y中用T代替x,用U代替y,我们得到一个用T⊂U表示的集合;如果我们用x、y字母表示,它们与x、y不同,并且彼此不同,并且既不在T中也不在U中出现,则汇编T⊂U与(T∣x)(U∣y)(x∣x)(y∣y)(x⊂y)相同,因此由CS8、CS9组成(章 I, § 4, no. 1),以及 CS5 (章 I, § 1, no. 2) 与 (∀z)((z∈T)⇒(z∈U)),前提是 z 是既不在 T 也不在 U 中出现的字母。
从现在开始,每当我们陈述一个数学定义时,我们都不会提及它所蕴含的元数学约定。
CS12。 *令T、U、V为组合,并令x为字母。那么组装(V∣x)(T⊂U)与(V∣x)T⊂(V∣x)U相同。
引用了 2 · 被以下引用 1
引用了 I § 1. 项与关系, I § 4. 量化理论
被以下引用 例 2
这紧随 CS9 (章 I, § 4, no. 1) 和 CS5 (章 I, § 1, no. 2)。
CF13。 如果T和U是项,T⊂U就是关系。
这紧随 CF8 (章 I, § 1, no. 4)。
¶ 形式 T⊂U 中的每个关系(其中 T 和 U 是项)称为*包含关系*。
从现在开始,我们不再明确地写出代换判据以及定义之后的构成判据。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判据经常会在证明中隐式使用。
为了证明T理论中的关系x⊂y,通过C27(章I, § 4, no. 1),证明通过将T的z∈x与公理邻接而获得的理论中的z∈y就足够了,其中z是与 x、y 和理论常数不同的字母。在实践中,我们说“让z是x的元素”,并且我们尝试证明z∈y。
(x⊂y 和 y⊂z)⇒(x⊂z)。
毗邻假设 x⊂y、y⊂z 和 u∈x。然后关系
(u∈x)⇒(u∈y),(u∈y)⇒(u∈z),
为真,因此关系 u∈z 为真。
3. 外延公理
外延公理 是以下公理:
A1。 (∀x)(∀y)((x⊂y and y⊂x)⇒(x=y))。
直观上,这个公理表达了这样的事实:两个具有相同元素的集合是相等的。
因此,为了证明x=y,只需在通过邻接假设z∈x获得的理论中证明z∈y,以及在通过邻接假设z∈y获得的理论中证明z∈x就足够了,其中z是与x、y不同的字母,并且常数。
C48。 设R为关系,x为字母,y为与x不同的字母,R中未出现。那么关系 (∀x)((x∈y)⇔R) 在 y 中是单值。
设z是与x不同的字母,它没有出现在R中。毗邻假设
(∀x)((x∈y)⇔R), (∀x)((x∈z)⇔R).
那么我们依次有定理
(∀x)(((x∈y)⇔R) and ((x∈z)⇔R)),
(∀x)((x∈y)⇔(x∈z)),
y⊂z,z⊂y.
到A1我们就有y=z。这就证明了C48。
4. Collectivizing relations
令R为关系,令x为字母。如果 y 和 y′ 表示不同于 x 且未出现在 R 中的字母,则关系
(∃y)(∀x)((x∈y)⇔R), (∃y′)(∀x)((x∈y′)⇔R)
与 CS8 相同 (章 I, §4, no. 1)。由此定义的关系(不包括包含x)由CollxR表示。
¶ 如果在理论T中CollxR是定理,则R在x*中被称为*集合化在T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引入一个辅助常数a,与x和T的常数不同,并且它不会出现在R中,并带有介绍性公理(∀x)((x∈a)⟺R),或者等效地(如果x不是T的常数)(x∈a)⟺R。
直观地说,说x中R是集合化,就是说存在集合a,使得拥有性质R的对象x恰好是元素 a。
例
关系 x∈y 显然是 x 中的集合化。
关系 x=x 不是 x 中的集合化;在其他字,(不是Collx(x=x))是定理。让我们用反证法来论证,假设x=x是集合化。令 a 为辅助常数,与 x 和理论常数不同,具有介绍性公理
(∀x)((x=x)⟺(x∈a)).
然后关系
(a=a)⟺(a∈a)
由 C30 成立 (章 I, §4, no. 3)。格析取的方法(章I, §3, no. 3)首先证明关系a=a为真,然后关系a∈a为真,这是荒谬的。
C49. 令 R 为关系,x 为字母。如果R在x中是集合化,关系(∀x)((x∈y)⟺R),其中y是与x不同的字母,它不会出现在R中,但在y中起作用。
这紧接着 C48。
在下文中,我们经常可以使用定理或形式 CollxR。代表项
τy(∀x)((x∈y)⟺R),
它不依赖于字母y的选择(与x不同,并且不出现在R中),我们将引入一个功能符号Ex(R); 相应的项不包含 x。这个项由“所有x的集合使得R”表示。 定义 (章 I, §4, no. 1) 关系
(∀x)((x∈Ex(R))⟺R)
与 CollxR 相同;因此关系 R *等于
x∈Ex(R).
C50。 *令R、S为两个关系,令x为一个字母。如果R和S是x中的集合化,则关系(∀x)(R⇒S)相当于
Ex(R)⊂Ex(S),
and 关系 (∀x)(R⇔S) is equivalent to Ex(R)=Ex(S).
这紧接着前面的注以及定义 1 和公理 A1。
引用了 3
引用了 I § 3. 逻辑理论, I § 4. 量化理论, 定义 1
5. The axiom of the 集合 of two 元素
A2。 (∀x)(∀y) Collz(z=x or z=y).
该公理说,如果x和y是对象,则存在集合,其唯一的元素是x和y。
集合Ez(z=x or z=y),其中元素只有x和y,用{x,y}表示。
引用了 2
引用了 I § 4. 量化理论, I § 5. 平等的理论
因而,关系z∈{x,y}相当于“z=x或z=y”;从 C50 可以得出 {y,x}={x,y}。
令R{z}为关系,并令x,y为与z不同的字母。从判据 C32、C33 (章 I, §4, no. 3) 和 C43 (章 I, §5, no. 1) 很容易得出关系 (∃z)((z∈{x,y}) 和 R{z}) 相当于“R{x} 或 R{y}”;因此关系 (∀z)((z∈{x,y})⇒R{z}) 相当于“R{x} 和 R{y}”。
集合{x,x},简称为{x},称为*集合,其唯一的元素为x*; 关系 z∈{x} 相当于z=x,关系 x∈X 相当于{x}⊂X。
6. 选择并集方案
选择和并*的*概形如下:
S8。 令R为关系,令x和y为不同的字母,并令X和Y为与R中未出现的x和y不同的字母。然后关系
(1) (∀y)(∃X)(∀x)(R⇒(x∈X))⇒(∀Y) CollX((∃y)((y∈Y) and R)) 是一个公理。
我们首先证明这个规则确实是概形。令S表示关系(1),并用项T代替S中的字母z;根据 CS8 (章 I, §4, no. 1),我们可以假设 x、y、X、Y 与 z 不同,并且不会出现在 T 中。那么 (T∣z)S 与
(∀y)(∃X)(∀x)(R′⇒(x∈X))⇒(∀Y) CollX((∃y)((y∈Y) and R′)),
其中R′是(T∣z)R。
直观上,关系(∀y)(∃X)(∀x)(R⇒(x∈X))意味着对于每个对象y都存在集合X(可能取决于y),使得对象x与给定对象位于关系R中y是X的元素(但不一定是X的全部)。 选择并集方案断言,如果是这种情况,并且Y是任何集合,则存在集合,其元素恰好是对象x,它们位于关系R中,并且至少有一个对象y为集合Y。
C51。 令P为关系,令A为集合,令x为A中未出现的字母。那么关系“P和x∈A”就是x中的集合化。
让R表示关系“P和x=y”,其中y是一个不同于x的字母,它既不出现在P也没有出现在A中。 关系
(∀x)(R⇒(x∈{y}))
由 C27 (章 I, §4, no. 1) 成立。令X为与x和y不同的字母,其未出现在P中。前面的关系与({y}∣X)((∀x)(R⇒(x∈X)))相同(因为x与y不同),因此根据S5和C27,关系(∀y)(∃X)(∀x)(R⇒(x∈X))为真(章I, §4,编号1和2)。如果从 S8 和 C30 (章 I, §4, no. 3) 得出关系
(A∣Y) Collx(∃y)(y∈Y and R)
(其中Y是一个没有出现在R中的字母)为真,并且这个关系与Collx(∃y)(y∈A and R)相同(因为x和y都没有出现在A中)。最后,关系“y∈A和R”相当于C43的“x=y和x∈A和P”(章I, §5, no. 1);因为x既不在P中出现,也不在A、关系中出现
(∃y)(x=y and x∈A and P)
等价于 C33 (章 I, §4, no. 3) 的“((∃y)(x=y)) 和 x∈A 和 P”,因此等价于“P 和 x∈A”,因为 (∃y)(x=y) 为真。
¶ 集合 Ex(P 和 x∈A) 被称为所有 x∈A 的 集合,使得 P (\* 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实数的集合,使得 P∗)。
C52。 令R为关系,A为集合,x为A中未出现的字母。如果关系R⇒(x∈A)是定理,那么R在x中就是集合化。
对于R则相当于“R和x∈A”。
7. 集合的补集。 空集
通过 C51,关系 (x∈/A 和 x∈X) 是 x 中的集合化。
设*A*为集合*X中的子集。 * X * 元素 集合不属于到 A,*也就是说集合* Ex (x∈/A 和 x∈X),*称为* A 中的补集X,并用* ∁XA 或 X−A 表示(如果不存在混淆风险,则用∁A 表示)。
设A为集合X中的子集; 关系“x∈X和x∈/A”和x∈∁XA是等价的。因而,关系“x∈X和x∈/∁XA”相当于“x∈X和(x∈/X或x∈A)”,因此相当于x∈A。在其他字中,A=∁X(∁XA)是真正的关系。类似地,如果B是X的子集,则关系A⊂B和∁XB⊂∁XA是等价的。
关系* (∀x)(x∈/X) 在 X 中起作用。
对于关系(∀x)(x∈/X)意味着(∀Y)(X⊂Y);根据范围公理,关系(∀x)(x∈/X)因此在X中是单值。另一方面,关系(∀x)(x∈/∁YY)为真,这证明(∃X)(∀x)(x∈/X)为真。
¶ 项 τx((∀x)(x∈/X)) 相应的对于这个泛函关系,用函数符号∅表示,称为*空集* [^1]; 关系 (∀x)(x∈/X),相当于X=∅,读作如下:“集合 X 为空”。我们有定理x∈/∅、∅⊂X、∁XX=∅、∁X∅=X。 关系 X⊂∅ 相当于X=∅。如果 R{x} 是关系,则关系 (∀x)((x∈∅)⇒R{x}) 为真。
习题
参见习题为 § 1。
[^1]: The term denoted by ∅ is therefore τ¬¬∈τ¬¬∈□□□.